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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币圈OTC交易收“脏钱”被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imtoken钱包官网 2023-01-18 18:22:41

【导读】:自国内数字货币交易“冻卡潮”以来,多家数字货币OTC商户被刑事拘留,涉嫌犯罪多为包庇罪、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场外商户传销资金);诈骗罪或开设赌场罪及其他罪名。由于我国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模糊,各地公安、司法人员对数字货币及相关交易的认知也不尽相同……

国内数字货币交易“冻卡潮”以来,已有多家数字货币OTC商户被拘留,涉嫌犯罪多为包庇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场外商户传销资金);诈骗罪或开设赌场罪及其他罪名。

由于目前我国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比较模糊,而且不同地区公安、司法机关对数字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的认知也存在差异,会导致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这时,您熟悉的相应行业专业律师的辩护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是我们团队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例:

案例介绍。近日,一位“币友”在国内做Tether(USDT)搬砖工时,不知不觉收到了涉案赃款,在河南某地被警方带走。,但最终的处理结果并不理想。

在多方询问后,我们联系了我们。经过初步沟通,我们高度肯定了我们在处理数字货币相关案件方面积累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决定委托我们团队的刘磊律师主导案件的处理。我们接到案子后,及时约见客户到看守所,了解案情,然后在刘磊律师的带领下,结合客户的实际交易情况,迅速制定了辩护策略,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发出法律,认为当事人没有被定罪,建议不要逮捕。观点。

最后,我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就数字货币的交易流程及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数字货币与区块链的法律属性、隐匿犯罪所得、违法经营、求助信息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网络犯罪。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等相关问题。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决定不逮捕当事人!

以下为本案的部分辩护材料供大家参考:

关于对王某行为提出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xx 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委托,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在王某涉嫌隐匿犯罪所得案中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

在与犯罪嫌疑人王某会面并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王某从事数字货币交易不构成犯罪,建议贵单位不要批准对王某的行为进行逮捕。

辩护人认为,王某的情况不构成刑事犯罪,因为:

(一)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中国公民买卖数字货币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仅对数字货币作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公告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俗称《94公告》),本规定为部门性规定。

第一条:《一、准确理解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本文旨在揭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显然:本文与买卖数字货币无关。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文的目的是强调不能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这里是买卖数字货币的区别。在这里,“禁止个人买卖数字货币”很容易理解,但实际上数字货币的发行是被禁止的,也就是ICO融资。

第三条:“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

本条的目的是要求“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与买卖数字货币无关。货币。

第四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

本条规范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买卖数字货币无关。

第五条:“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

只有该条款可以解释为规范数字货币买卖的条款。条款补充说:“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第六条:“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本文与数字货币交易无关。

(二)我国大部分法院承认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承认数字货币买卖的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了数字货币案,认为: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比特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且不是真正的货币。我国只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并没有禁止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即物件的持有、使用和流通。

持此观点的判例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闫向东等人与李胜彦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2019)胡01民忠) 13689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定尚与谢作政合同纠纷((2020)浙03民中347号)”,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陈玉龙与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18)京0108民初15682号)、《吴清健与上海耀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2019)浙0192民初1626号)”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

(三)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312条【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规定:明知故犯、转移、代购、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所得和收益的转换和转移,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特币非法经营罪,可以认定被告人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但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的除外:

(一)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并协助转换或转移财产的;

(二)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手段协助转换、转让财产的;

(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

(四)无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让财产比特币非法经营罪,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五)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或频繁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转账;

(六)协助近亲属或其他近亲属转换或转让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

(七)其他可以确定肇事者知道的情况。

从本案来看,王某因涉嫌掩盖犯罪所得、隐匿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所得主要是因为其涉嫌买卖数字货币。对其是否具有“明知”意图的判断涉及项目(三)、(四),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但通过与王某的会面,以及王某的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王某的第一个数字货币交易是通过“X交易所”进行的,在日常交易过程中,王某的主要数字货币是USDT,而USDT本身就是一种稳定的货币,虽然价格有波动,但幅度不大。

王先生通过USDT市场在“X交易所”买入USDT,然后随着行情上涨从“X交易所”抛出,基本盈利1美分左右。这显然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三)、(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收购财产”、“协助转制或转让)财产,并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费用’”。因此,不能推断某某有明知的意思。

(四)疫情期间,犯罪嫌疑人为家庭生计开展的经营活动,可能被认为涉及犯罪的,可从轻处理

在2020年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犯罪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括主动认罪、诚恳忏悔、主动赔偿、谅解、和解,对涉案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社会危害不大,检察机关不能逮捕,不能起诉的不起诉,向法院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疫情无法外出工作,家庭经济收入锐减,因此选择通过数字货币交易来谋生。法律禁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某出售数字货币,收到的购买资金可能是“赃款”,不能证明其“明知”是赃款并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赃款,而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建议贵单位不要批准对王某的行为进行逮捕。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得,隐匿、转让、代购、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匿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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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律动币圈”是一支专注于解决币圈、矿圈、新经济犯罪及相关法律案件的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均为中国最了解数字货币、区块链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律师。精通数字货币的各种交易流程,以及数字货币交易中涉及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洗钱犯罪、非法经营等模式、手段和证据提取,是律师团队极为擅长的领域.

我们的律师团队是中国最知名的“硬币”律师团队之一。去年以来,该团队已成功为“被冻友”解冻银行卡,累计金额超过千万元。”等提供了刑事辩护;团队擅长的刑事辩护方向是:数字货币衍生的犯罪——洗钱;电信欺诈;在线赌博;非法经营;新的网络犯罪。